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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快遞 審計知識問答專題(二)
          • 新聞來源:嘉興新月會計事務有限公司 閱讀:1105 發布時間: 2021-01-08

          摘要:

          【編者按】審計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下,審計事業取得長足進步和發展,邁上新的臺階。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三中全會對完善審計制度、改革審計管理體制等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對國家審計提出了新的要求。為了使社會各界更好地認識審計、了解審計,我們以問答形式介紹國家審計的相關知識和發展現狀。具體包括:審計基本知識、審計史、審計法律制度、審計職責權限、審計項目實施、審計信息化建設以及國外審計知識等內容。歡迎大家提出寶貴意見。

          問題6 審計機關的憲法地位是怎樣的?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規定了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和基礎。1982年1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部憲法在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上正式通過并頒布,審計監督制度作為國家一項重要政治制度得到確立。憲法對審計體制、基本原則、基本職權、審計長的法律地位和任免事宜等作了具體規定。

          ——確立了我國的審計體制。憲法明確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

          ——確立了我國審計監督的基本原則。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確立了我國審計機關的基本職權。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確定了審計長的法律地位和任免事宜。審計長是國務院組成人員,由國務院總理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決定,國家主席任免。

          問題7 怎么理解審計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2018年5月23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審計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發表重要講話,明確指出審計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高度,對加強審計工作、完善審計制度、改革審計管理體制等作出了重大部署。2015年,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相關配套文件,明確提出要更好發揮審計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黨的十九大報告將改革審計管理體制作為“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

          審計機關成立30多年來,在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為促進黨中央令行禁止、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推動全面深化改革、促進依法治國、推進廉政建設等作出了重要貢獻。

          進入新時代,審計機關要落實黨中央對審計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強全國審計工作統籌,優化審計資源配置,做到應審盡審、凡審必嚴、嚴肅問責,努力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更好發揮審計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

          問題8 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有哪些區別和聯系?

          根據審計實施主體和審計監督權來源的不同,一般將審計劃分為三大類: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三者之間既有區別也有聯系。

          三者之間的區別:

          ——工作目標不同。國家審計的工作目標是服務國家和社會,維護經濟安全,推動全面深化改革,促進依法治國,推進廉政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內部審計的工作目標是服務組織自身發展,促進組織完善治理、實現組織發展目標。社會審計的工作目標是對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發表審計意見。

          ——工作依據不同。國家審計的工作依據是憲法、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家審計準則、地方性審計法規和規章等。內部審計機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依據是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內部審計準則等。社會審計的工作依據主要是注冊會計師法、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等。

          ——工作權限不同。國家審計的權限由法律法規賦予,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內部審計的權限主要由組織內部規章制度確定,審計權限在一定程度上受本組織管理層制約。社會審計的權限是委托人在協議中承諾或授予的,其權限不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

          三者之間的聯系:

          ——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社會審計之間存在著法定的監督與被監督關系。根據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其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社會審計組織審計的單位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有權對該社會審計組織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國家審計應當有效運用內部審計成果,實現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優勢互補,有效提升審計全覆蓋的質量。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是實現審計全覆蓋的重要力量。內部審計作為單位經濟決策科學化、內部管理規范化、風險防控常態化的重要制度設計和自我約束機制,其工作越有效,單位出現違法違規問題和績效低下問題的可能性就越小,國家審計監督的綜合效能也就越高。

          ——審計機關可以按規定向社會審計組織購買審計服務。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審計機關可以有效利用社會審計力量,除涉密項目外,根據審計項目實施需要,可以向社會購買審計服務。

          問題9 我國古代審計制度的典型代表有哪些?

          從出現國家審計萌芽的西周時期開始,近三千年的古代審計時期,審計制度不斷探索、豐富并日趨成熟。其中上計審計制度、御史監察審計制度和比部審計制度是比較典型的三種古代審計制度。

          上計審計制度。上計是指地方官本人或由其派遣的官吏向君主或上級有關官員報告任期內轄區內人戶、田地、賦稅、財物等方面的增減變動及相關情況。春秋戰國、秦漢時期,上計審計制度成為統治者了解地方政治、經濟、財政和社會狀況的重要途徑,也是考核官吏、整飭吏治的重要手段。

          御史監察審計制度。御史監察審計制度是指監察和審計職責合一,由同一機構和職官負責。如秦漢的御史大夫負責監察審計百官,唐代的監察御史分察巡按十道,其中第二、第三的籍賬、賦役、倉庫減耗等職能都屬于審計,明清時期,都察院十三道監察御史(清代為十五道)與六科給事中被合稱為“科道官”,也是監審合一的機構,既有糾察百官的職能,也有巡查倉庫、巡查漕糧、巡查鹽務等審計職能。

          比部審計制度。唐代比部隸屬于尚書省刑部,其職責是對中央各部門、地方、軍鎮等所有的收入、支出及物資等進行審計,是中國古代少有的專職、獨立、常設又隸屬于司法部門的審計機構。《唐律》中規定了勾檢官(審計人員)的職責,《比部格》《比部式》和《勾賬式》都是專門的審計法規,具體規定了被審計單位和審計機構、審計人員必須遵守的工作程式。

          在古代審計史上,還探索過其他審計制度,如宋代在財政(物資)管理部門三司之下設置審計機構三部勾院、都磨勘司、馬步軍專勾司等,履行勾稽中央和地方賬籍的審計職能。南宋建炎元年,為避高宗趙構諱,將諸軍諸司專勾司改名為諸軍諸司審計司,也稱審計院,這也是我國審計史上第一次以“審計”命名的專職審計機構。此外,還有兩漢時期丞相司直監督制度、元代檢校和照磨官審計制度等。整體來看,絕大多數朝代都采取了多種審計制度相結合的監督方式,如秦漢時期上計制度和御史監察審計制度并行,唐宋時期“比部專審,御史兼審,三司內審”等。各類審計制度協調配合,在維護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秩序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問題10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審計是如何開展的?

          1921年到1949年是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這一時期的每個階段,審計制度設立的具體形式和審計內容有所差異,但審計監督均發揮著重要作用。

          中國共產黨成立、大革命及土地革命戰爭時期(1921-1931)。這一時期的審計工作主要服務于工人運動。如1923年安源路礦工人俱樂部成立的經濟委員會審查部是中國共產黨成立后最早領導設立的審計監督機構。再如1925年中國共產黨領導成立了省港罷工委員會下設立審計局,是共產黨領導下成立的最早以“審計”命名的機構,按照《審計局組織法》審計省港罷工委員會以下各機關所有經常費用。

          全民族抗日戰爭時期(1931-1945)。這一時期審計機構分別隸屬于中央財政人民委員部、人民委員會、中央執行委員會、邊區黨委、政府和財政部門等。1932年,中央人民委員會第22次常務會通過的《財政部暫行組織綱要》規定在中央財政人民委員部設審計處。1933年,中央人民委員會決定成立審計委員會,獨立于財政部門,專司審計職能,審計委員會主任由阮嘯仙同志擔任。1939年邊區參議會通過的《陜甘寧邊區政府組織條例》第十七條中規定了審計處的八項職權,如審核全邊區行政機關之公有物事項、審核公產估價變賣事項、審核公營事業之收支事項等。陜甘寧邊區的審計機關,一般擁有部分直接處理權,如更正權、批準核銷權、檢舉反映權、獎勵權。通過審計機關發現的違法貪污嫌疑,可以移送法院查辦。

          全國解放戰爭時期(1945-1949)。這一時期陜甘寧邊區的審計機構,經歷過四個階段的變化,曾經分別隸屬于財政部門、邊區政府行政委員會、中共中央西北局。其中1948年成立的西北審計委員會還在各邊區和聯防軍設立審計分委員會,審計分委員會之下設審理審計分處,實行初審、復審、決審的三級負責制。職責權限包括審定概算和核銷決算、規定供給標準、批審和核銷各單位一切臨時收支預算等。

          來源:審計署審計科研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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